浅析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主观过错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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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远治.浅析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主观过错的认定[J].法制与社会,2015(5):122+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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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远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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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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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释2004]15号第十七条固定了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标准,但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着过分关注于客观要件的审查,而忽略主观过错认定的误区.第三人主观心理状态的认定对于执行异议之诉的成立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第十七条挝错”的审查范围应当涵盖整个交易行为.根据过错程度的不同,恶意串通行为、违约行为、违法行为、违反一般注意义务的行为都应成为第三人执行异议中过错的客观表现形态.基于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及物权法定的立法价值倾向,第三人执行异议应当对自己“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只有全面、充分地考察交易行为的主、客观要件,才能确保民事执行行为的实体正当性和结果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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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第三人 执行异议 主观过错 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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