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犯罪中"重大损失"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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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娅.渎职犯罪中"重大损失"的计算[J].法制与社会,2008(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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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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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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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渎职犯罪中"重大损失"的起点额因损失表现形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其计算时间区间,应区分为立案"重大损失"和定罪量刑"重大损失",对于前者,应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造成损失时起,到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时止;而对于后者,则应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造成损失时起,到案件起诉时止。"重大损失"的计算范围,应严格查明损失和渎职行为的因果关系,只有那些与渎职行为有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损失才能计算在"重大损失"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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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渎职犯罪 重大损失 起点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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