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标被宣告无效之后的溯及力的评析——评《商标法》第47条的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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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陆勇.对商标被宣告无效之后的溯及力的评析——评《商标法》第47条的异议[J].法制与社会,201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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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陆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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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师范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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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商标的现状十分混乱,以及在法律的界定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商标法》第47条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对于商标被宣告无效之后是否具有溯及力,以及溯及力的范围到底是什么,应当怎么样进行判断.本文通过历史比较的方法,还有法理分析的方法,比较修改后的商标法的法理基础,意在进行完善相关的判断标准.在商标侵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涉及新旧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衔接的时候,一般应当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对该原则的例外,应当谨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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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不溯及既往 侵权 商标权终止 溯及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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