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酒店的安全保障义务——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谈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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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田光.浅析酒店的安全保障义务——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谈起[J].法制与社会,200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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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田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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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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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作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经营者,酒店对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酒店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酒店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仅局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酒店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类型为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酒店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致使消费者遭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消费者有权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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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酒店 安全 归责 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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