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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登记机关错误登记的赔偿责任
引用本文:崔艳蕾,田韶华.论不动产登记机关错误登记的赔偿责任[J].法制与社会,2008(26).
作者姓名:崔艳蕾  田韶华
作者单位:1. 河北经贸大学
2.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摘    要:不动产登记行为是行政行为,错误登记发生后,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赔偿范围仅限于直接损失,并应当结合国家拨款与建立赔偿基金的方式,同时由登记机关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方式来解决资金不足问题。

关 键 词:不动产登记机关  错误登记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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