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动产登记机关错误登记的赔偿责任 |
| |
引用本文: | 崔艳蕾,田韶华.论不动产登记机关错误登记的赔偿责任[J].法制与社会,2008(26). |
| |
作者姓名: | 崔艳蕾 田韶华 |
| |
作者单位: | 1. 河北经贸大学 2.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
| |
摘 要: | 不动产登记行为是行政行为,错误登记发生后,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赔偿范围仅限于直接损失,并应当结合国家拨款与建立赔偿基金的方式,同时由登记机关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方式来解决资金不足问题。
|
关 键 词: | 不动产登记机关 错误登记 赔偿责任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