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管理人的权利义务之完善 |
| |
引用本文: | 张加犁.破产重整管理人的权利义务之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1(33):100-101. |
| |
作者姓名: | 张加犁 |
| |
作者单位: | 四川大学法学院 |
| |
摘 要: | 我国新的《企业破产法》在总结我国破产法实施的经验以及借鉴国外破产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引进重整制度,并引入管理人制度,重视专业知识和社会利益。为保障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法律赋予管理人营业权、重整计划制定权、撤销权、债务人自营模式下的监督权等权利,并要求其承担勤勉尽职、接受监督等义务。但仍有不完善之处,规定较模糊、概括,缺乏可操作性。管理人中心主义,要求管理人职责具体明确,充分发挥其核心作用。
|
关 键 词: | 破产重整 破产管理人 权利 义务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