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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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亚凯.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4(6):282-2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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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亚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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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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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修正案(八)》将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但未明确该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对此,学理界对此众说纷纭,主要有双重罪过说、过失说和故意说三种观点。从法律文理性、该罪所保护的法益和责任主义方面考虑,将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形式认定为故意,符合我国刑法处罚过失犯的原则,有利于实现刑法上的公平正义,同时有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本罪在适用上可能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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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污染环境罪 罪过形式 故意 过失 法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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