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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探析
引用本文:王亚凯.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4(6):282-283.
作者姓名:王亚凯
作者单位: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摘    要:《刑法修正案(八)》将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但未明确该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对此,学理界对此众说纷纭,主要有双重罪过说、过失说和故意说三种观点。从法律文理性、该罪所保护的法益和责任主义方面考虑,将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形式认定为故意,符合我国刑法处罚过失犯的原则,有利于实现刑法上的公平正义,同时有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本罪在适用上可能出现的问题。

关 键 词:污染环境罪  罪过形式  故意  过失  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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