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现行法未承认保证人代位权及此态度的合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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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吉.试论我国现行法未承认保证人代位权及此态度的合理性[J].法制与社会,2014(13):285-2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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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 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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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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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保证人代位权制度虽然具有强于保证人追偿权的优势,但即使不承认保证人代位权制度,依然有同样有力的救济方式予以替代;同时由于保证人代位权制度本身具有诸多不足,若承认该项制度的存在,将会导致权利体系冗杂、禁锢主债权上其他保证人和担保物权人等弊端。现有的保证人追偿权、反担保等制度足以给保证人的权利以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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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保证合同 保证人 代位权 反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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