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管理部门对刑事诉讼阅卷权的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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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芮跃进,岳飚,李百主.案件管理部门对刑事诉讼阅卷权的保障[J].法制与社会,201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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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芮跃进 岳飚 李百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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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案管办 3.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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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修改了阅卷权制度,从程序方面强化了对阅卷权的保障,但是阅卷权的享有主体是否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理论上存在争议.在实践当中,阅卷权能否顺利行使,还涉及到阅卷主体的审查,阅卷时间、阅卷完整性的保障,以及需要同意才能阅卷情形的严格界定等问题.案件管理部门的职能之一即是保障阅卷权的行使,在出现上述问题时,应赋予案件管理部门督促权,进行检察机关内部横向监督,规范检察机关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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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阅卷权 案件管理 督促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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