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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部门对刑事诉讼阅卷权的保障
引用本文:芮跃进,岳飚,李百主.案件管理部门对刑事诉讼阅卷权的保障[J].法制与社会,2015(17).
作者姓名:芮跃进  岳飚  李百主
作者单位:1.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案管办
3.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修改了阅卷权制度,从程序方面强化了对阅卷权的保障,但是阅卷权的享有主体是否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理论上存在争议.在实践当中,阅卷权能否顺利行使,还涉及到阅卷主体的审查,阅卷时间、阅卷完整性的保障,以及需要同意才能阅卷情形的严格界定等问题.案件管理部门的职能之一即是保障阅卷权的行使,在出现上述问题时,应赋予案件管理部门督促权,进行检察机关内部横向监督,规范检察机关执法行为.

关 键 词:阅卷权  案件管理  督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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