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的宪法性界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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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海鸥.论刑法的宪法性界限[J].法制与社会,201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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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海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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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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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是最精确的法.由于刑法以剥夺公民的自由为主要制裁手段,因此必须强调刑法体系的科学性与精确性,才能使刑法符合理性目的,满足法治需要.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必须确立刑法的宪法性界限,这不仅是在法律效力等级这一形式层面上宪法至上的客观要求,更在于刑罚目的与宪法价值的在实质理性层面的契合.作为中国刑法学理论体系的起点,刑罚目的的宪法性界限的确立必然要求宪法性界限贯穿于整个刑法体系之中.而刑法的宪法性界限的确立,将有利于法治体系的完善与统一,有助于刑法真正发挥授权法、保护法和塑造法的功能,从而实现公平正义的法治目标.当然,刑法的宪法性界限的确立,需要制度设计与实践遵从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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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法 宪法性 界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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