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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审查起诉中的非法证据排除——基于“庭审中心主义”的省思
引用本文:曾天,谢登科.论审查起诉中的非法证据排除——基于“庭审中心主义”的省思[J].法制与社会,2015(17).
作者姓名:曾天  谢登科
作者单位:1.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2. 吉林大学法学院
摘    要:本文指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和客观公正义务,决定了其在“排非”程序中的主动性和优越性.审查起诉阶段排除非法证据,有利于防止法官被非法证据污染而产生偏见的风险,有利于保障庭审程序集中、高效进行.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审查起诉阶段的“排非”程序运行中,存在非法证据排除比例不高、辩护律师参与率较低、证据收集合法性证明形式化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强化检察官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专题教育培训,纠正其认识误区,树立先进、科学的司法理念;赋予检察机关在“排非”程序中的权利告知义务,强化对犯罪嫌疑人程序保障;提高律师在“排非”程序中的参与率和辩护质量;设立以听证为主、书面审查为辅的证据合法性调查核实模式.

关 键 词:审查起诉  庭审中心主义  非法证据排除  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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