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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变更之诉和给付之诉的类型化研究——以《德国股份法》为鉴
引用本文:王昭.监事会变更之诉和给付之诉的类型化研究——以《德国股份法》为鉴[J].法制与社会,2012(3):130-131.
作者姓名:王昭
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摘    要:现代公司治理结构采取三元模式,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相互制约,相互制衡,为公司的运营提供有效率的保障。监事会作为公司的监督机构,监督公司的经营与管理,并维护着公司的合法利益。但是,我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监督权,尤其是诉权监督规定存在模糊、责任机制缺位、可操作性差的缺点,笔者试图借鉴《德国股份法》的规定,从变更之诉和给付之诉类型化的角度时我国监事会诉权机制的构建献计献策。

关 键 词:监事会  变更之诉  给付之诉  类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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