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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客观归责论
引用本文:刘,悦.刑法中的客观归责论[J].法制与社会,2014(14):26-28.
作者姓名: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摘    要:客观归责理论是在刑法理论发展过程中被提出来的。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归责是一个很重要的阶段。责任是主观的,违法是客观的。随着相当因果关系的发展,相当性成为判断因果关系的标准。在相当性理论的基础之上,客观归责论被提出来。客观归责论利用风险原则将事实和刑法规范连接起来,风险的判断具有评价的意义,但客观规则所论证的是客观的不法,因此,客观归责就成为构成要件要素。客观归责作为消极的构成要件,成为三阶层理论中第一层的客观构成要件。客观归责论区别于第三阶层的主观归责,因为客观归责可以使得构成要件该当性不成立。风险原则有三个判断标准:制造风险、实现风险、和构成要件效力范围,这使得客观归责论的独立地位得以确立。我们在进行个案定罪时,要将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逐个判断,构成要件是否该当就决定我们是否进入下一个阶层的判断。

关 键 词:风险原则  客观归责  相当性  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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