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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司法实践探讨
引用本文:黄凤梅,孙家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司法实践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3(32):92-93.
作者姓名:黄凤梅  孙家乐
作者单位:[1]宁都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 [2]宁都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摘    要: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刑法修正案(六)》修改的罪名,现就本罪特征,与类罪的界限等问题进行探讨.为正确适用刑法,合理量刑提供依据。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是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金融犯罪的常用手段之一。该手段也可以构成其他金融犯罪的构成要件例如:以金融机构工作人为犯罪主体的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的构成要件。这些犯罪的主体、客体、主观要件、客观要件等方面具有共性,司法实践中对这些犯罪的认定产生分歧。

关 键 词:金融犯罪  司法实践  刑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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