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益诉讼之当事人适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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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肖潇.浅析公益诉讼之当事人适格[J].法制与社会,2010(30):2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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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肖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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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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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三鹿毒奶粉事件、国产手机收费陷阱事件、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等的接连曝光暴露出目前我国公民维权面临的投诉无门、有求无应的窘境,也证明了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缺失所带来的严重后果。然而,我国现有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并不能满足公益诉讼之需要。面对愈发急迫的公益诉讼问题,另觅出路已成为当务之急,而确定公益诉讼之当事人适格恰是重中之重。笔者认为,充分利用我国现有公益性社会团体资源,建立以公益性社会团体为主导、法律援助机构和司法机关为辅助的公益诉讼三方合作机制正是解决我国公益诉讼难题的可行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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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益诉讼 当事人适格 法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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