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可预见性规则的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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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纪静宣.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可预见性规则的比较[J].法制与社会,200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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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纪静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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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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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可预见性规则是在合同中对违约赔偿损失数额的限制。可预见性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预见的主体、预见的时间、预见的内容。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对这三方面的规定各有自己的特点,不尽相同。本文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可预见性规则既有存在的合理之处,又存在一定的弊端。但即使在存在弊端的情况下,可预见性规则在实际操作中仍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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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可预见性规则 违约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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