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物权的合同和登记交付——论我国物权变动立法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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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戚剑颖.设立物权的合同和登记交付——论我国物权变动立法模式[J].法制与社会,200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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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戚剑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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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物权法》出台后,我国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已明确为登记生效主义,但并没有明确具体采用德国模式还是瑞士模式。经过对大陆法系三种物权变动立法模式法国主义、德国主义、瑞士主义的比较,本文认为瑞士主义兼取了前两者之长,弥补了前两者之短,以其结构上的优势以及对我国国情的适应性成为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的当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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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物权变动 立法模式 债权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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