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预约制度"浅析——兼论我国预约制度的立法缺失与立法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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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学良.《合同法》"预约制度"浅析——兼论我国预约制度的立法缺失与立法完善[J].法制与社会,20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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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学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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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青岛人琴岛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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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预约作为债权合同的一种,其目的是将来订立本约。它在概念、法律特征、存在意义、效力及违约责任方面都呈现了自身的特点。预约合同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在保障本约的缔结、促进交易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我国规制市场关系的基本法——《合同法》却并没有对其作出相应的规定,致使法官在司法实践当中无所适从,也制约了预约合同原有作用的发挥。基于此,建议在以后修改《合同法》时,增加有关"预约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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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预约 特点 违约责任 意义 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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