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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无效刑事诉讼行为与瑕疵证据的区别
引用本文:孙志伟,左勇.试论无效刑事诉讼行为与瑕疵证据的区别[J].法制与社会,2012(23):239+241.
作者姓名:孙志伟  左勇
作者单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2010年5月30日,“两高三部”联合制定的两个证据规定,即《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实施.两个证据规定不仅规定了非法证据及其排除规则,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还出现了“瑕疵证据”的概念.瑕疵证据,就是指证据的收集程序具有轻微违法性的证据.瑕疵证据是为了弥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过于严厉的不足而提出的.瑕疵证据的最大特点在于它是在收集程序上存在瑕疵的证据,它既不是完全合法的证据,也不能完全被视为非法证据.瑕疵证据在转化之前证据能力待定,这一点使它区别于必须排除的非法证据.

关 键 词:瑕疵证据  无效刑事诉讼行为  相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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