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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后效力研究
引用本文:邹莹.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后效力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1(20):163-164.
作者姓名:邹莹
作者单位: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摘    要:行政行为本身并没有直接的效力,由于行政权可以认为是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因而基于行政权而发生的行政行为就具有了国家的公信力和执行力,这是行政行为效力的法理基础。通过对行政行为事后效力的研究,形式上来看对行政行为之后的一系列行为的关系的分析和评判,实质上是为了规范行政行为,实现依法行政的目的。

关 键 词:行政行为  事后性  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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