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试论香港原有法律的保留问题
引用本文:许崇德 ,陈克.试论香港原有法律的保留问题[J].法学评论,1992(2).
作者姓名:许崇德  陈克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
摘    要:香港特别行政区在法律内容上包括香港基本法;按基本法标准保留下来的香港“原有法律”以及特别行政区按照香港基本法所制定的法律。香港基本法第八条明确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司法、习惯法,除与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因此,可保留的“原有法律”,在法律渊源上它们有五种形式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这样,我们排斥了现在在香港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