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也论刑事审前程序裁判权之主体
引用本文:李良义,刘蜜.也论刑事审前程序裁判权之主体[J].法学评论,2006(5).
作者姓名:李良义  刘蜜
作者单位:湖北警官学院 副教授(李良义),湖北警官学院 教师(刘蜜)
基金项目: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2006Y228)的研究成果
摘    要:鉴于刑事审前程序裁判权之主体在实现保障人权和正确行使国家追诉权及维护程序公正等方面所具有的重要功能,我国立法应当确立法院在审前程序的裁判权主体地位,以便使审前程序的控、辩、裁结构逐步得到完善,使之更符合程序制约的原理,从而更加科学化。

关 键 词:裁判权主体  司法审查  公正裁判  人权保障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