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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罚款数额的确定
引用本文:徐以祥,梁忠.论环境罚款数额的确定[J].法学评论,2014(6).
作者姓名:徐以祥  梁忠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摘    要:环境罚款的功能在于威慑潜在的环境违法者,该功能的发挥要求罚款数额大于环境违法收益。在新的制度背景下,应尽快完善环境罚款裁量基准,并对按日连续处罚制度的适用作进一步的解释,以合理确定罚款数额。鉴于环境罚款立法的内在缺陷,按日连续处罚制度的确立只能缓和却无法彻底改变违法成本低的尴尬局面,仍需从立法层面对环境罚款的组成、罚款数额的设定方式作进一步完善。

关 键 词:环境罚款  罚款数额  按日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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