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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时节说包公:包公“司法之神”形象的形成动因与观念基础
引用本文:陈景良,吴,欢.清明时节说包公:包公“司法之神”形象的形成动因与观念基础[J].法学评论,2014(3):190-198.
作者姓名:陈景良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文化研究院;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2011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研究成果;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宋代司法传统的理性与经验”(项目编号:10BFX020)的资助
摘    要:包公作为中国百姓心目中的"司法之神",其形象是通过宋元明清近千年的层累叠加,通过笔记、话本、杂剧、小说等载体糅合铸就,由老百姓在生活中自发形成。除了传统清官情结和包公个人人格魅力之外,传统司法文化对人格道德力量的褒许,赵宋以降中国老百姓对司法公正的期待,赵宋鉴于司法弊政而进行的司法改革,以及随着商品经济发展而产生的司法职业化趋向,是包公之所以成神的不可忽视的重要动因。包公作为"司法之神",其形象所蕴含的传统司法公正观念就是清官、清明和青天观念,就是在司法活动中清正廉洁,明法致公,为民请命。包公作为司法公正的象征,其形象是通过与权力、金钱、亲情的反复博弈逐渐丰满起来的,这三者也是导致传统司法不公的最主要因素。认识包公故事中的百姓心声和包公成神的内在动因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 键 词:包公  司法之神  司法公正  宋代司法传统  司法职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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