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隐私权的属性:从传统人格权到资讯自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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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彭礼堂,饶传平.网络隐私权的属性:从传统人格权到资讯自决权[J].法学评论,200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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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彭礼堂 饶传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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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在职博士研究生,讲师,法学硕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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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网络环境下,传统上侧重于保护精神性人格利益的隐私权概念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各国已经逐渐认识到了传统隐私权法律保护的不足,纷纷制定出新的法律以更好地保护与个人网络信息有关的隐私权,隐私权的内涵也已从消极被动的“私生活不受干扰”的人格性权利发展为积极能动的“自己的信息自己控制”、兼具人格和财产属性的权利,即资讯自决权的概念。这不啻是大陆法系传统人格权法律保护制度的一次革命。但是,在为保护个人信息的隐私利益而行使资讯自决权时,也应受到相应的合理限制。这里,法律在隐私权的保护和公共利益、投资利益的保护之间需要建立一个合理的利益平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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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网络隐私权 个人信息 资讯自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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