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物权法的调整对象与范围——兼论物权法草案第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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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素华.论我国物权法的调整对象与范围——兼论物权法草案第2条[J].法学评论,200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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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素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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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 讲师,法学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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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物权法草案第2条明确规定本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这是立法价值取向的重大转变,奠定了物权法的财产基本法之地位。该条以动产、不动产的划分取代了以往有体物与无体物的提法,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但该条缺乏对物的具体定义,也没有明确动产、不动产的区分标准,使得物权法的调整范围依然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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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调整对象 调整范围 动产 不动产 有体物 无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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