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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客观标准
引用本文:李川.论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客观标准[J].法学评论,2012(4):113-120.
作者姓名:李川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东南大学重大人文社科科研引导基金项目“现代城市交通发展中的重大法律前沿问题研究”子课题的资助
摘    要:危险犯之扩张不可避免但需以谦抑原则加以节制。而危险"显见可能性"理论应因刑法谦抑原则,为危险行为入罪提供相对清晰的立法上和司法上的客观判断标准。危险驾驶罪立法上的入罪范围即哪些危险驾驶行为应该入罪问题与司法认定标准问题即绝对酒精含量的认定与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认定都由于危险之客观标准的模糊而产生认定困境。通过引入危险的"显见可能性"标准,可在立法上检视出危险驾驶罪已入罪行为虽然具有合理性但范围过窄;在司法上发现绝对酒精含量标准偏离危险的"显见可能性"标准应予修正,并且追逐竞驶之"情节恶劣"性质上应与危险的"显见可能性"标准相契合。

关 键 词:危险犯  危险驾驶罪  显见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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