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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误认为女性的男性儿童施行强奸而致死人命,应定何罪?
引用本文:李钢,袁仕棠.对误认为女性的男性儿童施行强奸而致死人命,应定何罪?[J].法学评论,1983(Z1).
作者姓名:李钢  袁仕棠
摘    要:案情:被告人郭大社,男,二十三岁,原系某市磁带厂工人.郭于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凌晨二时许,从自己家里携带改制的螺丝起子一把窜入某市聋哑学校,意图强奸女学生.郭把学校教学楼后第二排学生宿舍第四间房门撬开,见里面无人,又将第六间房门撬开.开门后,郭见床上睡着一人(邱松,男,十二岁),误认为是女学生,便用双手掐住邱的脖子,企图掐昏使邱不能反抗时强奸.邱反抗挣扎滚到地下,郭仍不松手,直至邱停止挣扎后,将邱抱到床上,脱掉其长短裤,正欲行奸时,发现其为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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