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宪法解释的界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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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韩大元,张翔.试论宪法解释的界限[J].法学评论,20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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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韩大元 张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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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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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宪法解释施以一定的界限是为了防止解释中可能出现的主观恣意 ,以维护宪法的规范性价值 ,在宪法的产生与实现过程中 ,制宪权、修宪权与解释权分别起着不同的作用 ,制宪权与修宪权的作用范围就构成了宪法解释的界限。宪法解释必须在宪政的基本精神和宪法文字的可能含义的范围内进行 ,以调和社会现实与宪法规范之间“正常的冲突” ,但制宪权与修宪权也不可侵入解释权的作用范围 ,而应当保障解释机制功能的充分发挥 ,避免频繁修宪。同时 ,社会现实的合理要求也是宪法解释的界限所在 ,这体现着宪法的现实性价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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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宪法解释 界限 制宪权 规范性价值 现实性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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