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货物往返运输,谁负主要责任》的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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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天申,孟庆林.关于《货物往返运输,谁负主要责任》的处理情况[J].法学评论,198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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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天申 孟庆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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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沙市法律顾问处
(吴天申),沙市法律顾问处(孟庆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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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九八三年元月十七日,中国轻工工艺化工进出口公司湖北省沙市市支公司(以下简称外贸)与沙市水运公司(以下简称水运)签定一份运输合同,因水运将566桶高锰酸钾运回造成外贸花去8100元的运费再次运往上海,酿成纠纷。我们作为外贸的代理人征求代表人的意见,申请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仲裁,当时我们与工商局的工作人员及水运对此意见分歧较大,具体就是《货物往返运输,谁负主要责任》一文中所讲的“此案在讨论中有两种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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