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一般条款的确定性 |
| |
引用本文: | 谢晓尧,吴思罕.论一般条款的确定性[J].法学评论,2004,22(3):21-28. |
| |
作者姓名: | 谢晓尧 吴思罕 |
| |
作者单位: | 中山大学法学院;中山大学法学院 |
| |
摘 要: | 一般条款是法律原则的一种表现形式 ,以抽象的规则表达了一种伦理标准。“善良风俗”、“诚实惯例”和“诚实信用”等一般条款是自生自发的内在规则 ,确定性是其固有的属性。一般条款的确定性呈现出不同的特征 ,表现为 :参与性、内生性、滞后性、非典律性和自律性。一般条款确立了概括性的、可普遍接受的行为准则 ,实现了形式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完好结合 ,有利于保障法的确定性。一般条款确定性的获得有赖于法官司法功能的发挥 ,制度的设计必须且应尽其可能地避免一般条款运用中的任意性。
|
关 键 词: | 一般条款 确定性 内在规则 形式理性 司法保障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