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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般条款的确定性
引用本文:谢晓尧,吴思罕.论一般条款的确定性[J].法学评论,2004,22(3):21-28.
作者姓名:谢晓尧  吴思罕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法学院;中山大学法学院
摘    要:一般条款是法律原则的一种表现形式 ,以抽象的规则表达了一种伦理标准。“善良风俗”、“诚实惯例”和“诚实信用”等一般条款是自生自发的内在规则 ,确定性是其固有的属性。一般条款的确定性呈现出不同的特征 ,表现为 :参与性、内生性、滞后性、非典律性和自律性。一般条款确立了概括性的、可普遍接受的行为准则 ,实现了形式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完好结合 ,有利于保障法的确定性。一般条款确定性的获得有赖于法官司法功能的发挥 ,制度的设计必须且应尽其可能地避免一般条款运用中的任意性。

关 键 词:一般条款  确定性  内在规则  形式理性  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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