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规划法中的审美保护——美国法的经验及其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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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肖伟志.土地规划法中的审美保护——美国法的经验及其启示[J].法学评论,2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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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肖伟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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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湘潭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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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湖南省法学研究基地重点委托项目《外来法律文化对中国的影响》(项目编号:08fx06061)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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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美国土地规划法中,对土地利用提出的诸多限制性要求,体现了审美保护的目的。美国法院现在普遍认为仅基于审美保护制定的规划条例也是合宪的,具有超越私人财产权和言论自由的优位性。为消除审美规划潜藏的主观性危险,法院通常从是否越权、是否专断、是否模糊不清、是否对言论自由施加不必要限制四个方面对其作进一步的合宪性审查。就我国相关立法中审美规制的正当化问题,一方面,须从实体上澄清审美价值的公共利益本质;另一方面,须从程序上强化公众参与的力度,完善审美价值的共识形成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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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土地规划法 审美价值 审美规制 美国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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