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病患者卖淫、嫖娼的几个法律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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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振权,王彦.性病患者卖淫、嫖娼的几个法律问题[J].法学评论,2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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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振权 王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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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韩国警察综合学校!教官、警监(李振权),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王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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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刑法第 3 60条第 1款罪名质疑刑法第 3 60条第 1款规定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 ,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罚金。关于该罪状 ,如何用一个准确的罪名概括 ,意见不一。有人认为是“传播性病罪”①;有人认为是“明知自己有性病而卖淫、嫖娼罪” ;② 还有人认为是“性病患者卖淫、嫖娼罪”。③ 虽然说两高的司法解释已将刑法第 3 60条第 1款的条文概括为“传播性病罪” ,但是我们认为不能总是追随着司法作亦步亦趋的法条注释。而应该从刑法理论新的层面去捕获立法原意 ,通过法的解释和解释的法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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