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协会惩戒权边界之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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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谭九生.职业协会惩戒权边界之界定[J].法学评论,2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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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谭九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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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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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职业协会惩戒权的主体是职业协会而不是协会的主管行政机关。惩戒权拘束的客体是违法行为以及与职业有关的不当行为,不包括与职业无关的不当行为。在内容方面,职业协会惩戒规则不可设置有关限制成员生命权、人身自由权的惩戒种类,这属于加强型法律保留。而惩罚金、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终身禁赛、取消注册资格等惩戒种类,可先由国家法律作出原则性规定,后由职业协会惩戒规则具体化,这属于框架性法律保留。职业协会无需法律保留可自行创设的惩戒种类,包括警告、训诫、内部通报批评、一定期限的暂停执业资格、剥夺协会章程所赋予的利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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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职业协会 惩戒权 边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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