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概括故意的构造与司法运用 |
| |
引用本文: | 赵远.论概括故意的构造与司法运用[J].法学评论,2015(3):179-185. |
| |
作者姓名: | 赵远 |
| |
作者单位: |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
| |
摘 要: | 概括故意是不确定故意的下位概念,是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对犯罪故意的习惯性分类之一。确定故意与不确定故意的划分应当采用认识因素区分说。概括故意应被定义为行为人仅明知其行为必然会导致一定的社会危害结果,但对于行为将要侵害的客体、对象及范围等并不明确,且希望此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薄熙来案件中受贿罪的入罪问题以及"天价葡萄案"的出罪问题均可以用概括故意理论加以合理的论证。
|
关 键 词: | 不确定故意 概括故意 认识因素 意志因素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