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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实体法与程序法关系理论的误区
引用本文:李颂银.走出实体法与程序法关系理论的误区[J].法学评论,1999(5).
作者姓名:李颂银
作者单位:湖北省司法厅
摘    要:现有的实体法与程序法关系理论存在着三大误区。误区之一,是将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说成是实体法与程序法关系,违反了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 误区之二,是将调整诉讼关系的诉讼法视为程序法,不符合诉讼法是由诉讼实体法规范与诉讼程序法规范共同组成的法律部门的立法事实;误区之三,是将诉讼法的功能说成是实施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非诉讼法律,不符合国家制定诉讼法就是为调整司法关系和社会纠纷关系这一本质性的立法目的

关 键 词:实体法  程序法  关系理论  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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