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标的之再认识——兼论《合同法》第130条及132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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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本寒,周平.买卖标的之再认识——兼论《合同法》第130条及132条之规定[J].法学评论,2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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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本寒 周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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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本寒),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周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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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文认为 ,我国新《合同法》第 13 0条和第 13 2条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的界定 ,范围过窄。买卖标的并不限于有体物 ,一切可让与的财产权皆可成为买卖标的 ;买卖标的也不限于出卖人享有所有权的现在物 ,订约时尚不存在或者出卖人不享有处分权的将来物 ,亦可成为买卖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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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商法 买卖合同 买卖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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