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分——以《刑事审判参考》第1372号指导案例为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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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少青.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分——以《刑事审判参考》第1372号指导案例为中心[J].法学评论,2023(4):186-1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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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少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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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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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21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财产犯罪的财产损失之研究”(项目编号:21CFX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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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分主要存在两种路径:其一,以非法占有目的为核心,实质限定诈骗罪的成立范围;其二,以民事救济可能性为标准,确定民事调整的有效范围。两种路径之间具有共通性,现有规定列举的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均指向被害人因受骗而失去民事救济可能性,民事救济可能性是串联与非法占有目的相关的各项要素的逻辑主线。对于非法占有目的应采取“阶层式”判断:首先,当行为人欠缺履行能力时,直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刑事诈骗;其次,当行为人具有履行能力时,需要进一步判断履行意愿,若欠缺履行意愿,则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刑事诈骗,若具有履行意愿,即便因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财产损失,也仅构成民事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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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事欺诈 刑事诈骗 非法占有目的 民事救济可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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