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诈骗罪中的交付财产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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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明祥.论诈骗罪中的交付财产行为[J].法学评论,2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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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明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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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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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被骗者交付 (处分 )财产是诈骗罪完成的必备条件。交付 (处分 )意思是交付 (处分 )行为的主观要素。交付 (处分 )意思的内容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把某种财产转移给他人占有 ,并根据自己的“自由”意思作出此种决定。诈骗罪的成立是否以被骗者交付 (处分 )财产为成立要件 ?交付 (处分 )财产是否要求有交付 (处分 )的意思 ?对交付 (处分 )的意思又如何理解 ?如此等等 ,是刑法理论上有待进一步探讨的问题。笔者认为骗取他人放弃之物或不法原因给付物的场合 ,也具备被骗者交付 (处分 )财产的条件 ,同样可能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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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诈骗罪 交付财产 交付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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