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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特殊破产债权的欠税请求权
引用本文:熊伟.作为特殊破产债权的欠税请求权[J].法学评论,2007(5).
作者姓名:熊伟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武汉大学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博士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财税法律制度的修改与完善研究”中期成果,项目批准号为:06BFX035
摘    要:2007年6月1日起,《企业破产法》正式施行。相比《企业破产法(试行)》及《民事诉讼法》中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这部法律增加了诸多创造性规定,对解决破产求偿具有重要意义。仅就与欠税相关的问题而言,《企业破产法》将欠税确认为一种债权,要求税务机关在限期内申报,并准予其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这不仅是税法理论的突破,更对破产程序带来深远影响。其中最核心的问题即为,作为公法主体的税务机关,如何以债权人身份楔入破产还债程序?对于享有优先权的税收,其范围如何界定?税务机关内部的关系如何协调?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竞合如何解决?本文从新旧破产法的比较入手,围绕破产税收债权这个核心,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解答。

关 键 词:税收  企业破产法  破产债权  税收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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