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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金融监管立法体系──兼谈金融欺诈及其制裁
引用本文:漆彤.试论金融监管立法体系──兼谈金融欺诈及其制裁[J].法学评论,1997(3).
作者姓名:漆彤
摘    要:从历史来看,金融监管体制一向被划分为以美国为代表的法定型监管和以英国为代表的自律型监管两种类型。但由于金融行业本身的特点,各种欺诈以及非法交易行为时有发生,因此,强化国家对金融市场的干预,成为各国立法的重要趋势。目前我国市场经济秩序不够健全,金融法制不够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尚处在起步阶段,因此金融领域的各种欺诈以及违法行为较为严重,如何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金融监管方面的经验教训,建立起我国有效的金融监管立法体系,对于防止各种金融违法乃至犯罪活动的猖狐,将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金融监管立法的基本精神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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