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东伊斯兰国家信用证立法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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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高祥,李仁龙.中东伊斯兰国家信用证立法研究[J].比较法研究,2023(3):118-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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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祥 李仁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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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2. 四川外国语大学东方语言文化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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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独立担保制度的本土体系构建研究”(项目编号:19BFX12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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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鉴于信用证的专业性和UCP的普遍适用性,世界上有信用证立法的国家不多。目前在国际上对信用证作出规定的国家约有26个,其中约一半是中东伊斯兰国家。中东伊斯兰国家的信用证立法被规定在商法、商业交易法或商业活动法中,非单独立法;在内容上,其用8—14个条文涵盖了约12个方面的问题。这些立法虽然在法条数量、所涉问题排序等方面略有差别,但内容方面大同小异,大部分是对UCP的移植。中东伊斯兰国家在诸如信用证的定义、撤销、单证不符时的处理、银行对货物的处置权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特色,值得关注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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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信用证 信用证立法 中东伊斯兰国家 伊斯兰国家信用证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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