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反垄断的中国抉择:强化反垄断法抑或引入行业规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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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侯利阳.平台反垄断的中国抉择:强化反垄断法抑或引入行业规制?[J].比较法研究,2023(1):32-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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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侯利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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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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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与规制研究”(项目号:22AFX01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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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自中央在平台经济领域提出“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以来,我国的执法部门与立法部门一直以强化反垄断法的路径予以回应。但欧盟2022年10月12日颁布的《数字市场法》为平台反垄断提供了行业规制的新路径。此刻我国面临着是否要在平台经济领域引入行业规制的重大抉择。反垄断法擅长处理策略性市场失灵,行业规制适宜解决结构性市场失灵。我国平台经济的发展现状表明该领域缺乏稳定的结构性市场失灵,平台多以策略性市场进入障碍来促成垄断。鉴此,近期不宜在平台经济领域中立即引入行业规制,但可继续强化反垄断法来实现平台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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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强化反垄断 反垄断法 行业规制 市场失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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