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动产抵押转让保全规则的体系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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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平.我国动产抵押转让保全规则的体系展开[J].比较法研究,2023(2):74-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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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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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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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民法典实质债法规范体系研究”(项目编号:22AFX015);;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69批面上资助(2021M69348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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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抵押动产转让后如何保全抵押权,《民法典》第406条第2款存在两种解释路径:“价金物上代位”和“转让价款请求权”,这两种解释路径均难以调和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买受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引入收益延伸规则,配以动产担保登记制度改革,既必要也可行。收益延伸规则的理论基础是当事人的明示约定和收益的描述及公示。收益可以概括描述,也可具体描述;收益的公示包括首次公示和补充公示,补充公示因担保物类型而异,凡不能在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系统公示者,皆应在收益产生后10日宽限期内办理补充公示,以防突袭损害。收益延伸规则的“命脉”在于识别与追踪,应区分现金收益与非现金收益设置不同追踪方法,方可收抵押保全之实效。然收益延伸的功能不应被过分夸大,在收益和原始抵押财产均无法追及时,抵押权人还需借助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增担保请求权和提前清偿请求权以获得充分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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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动产抵押 物上代位 收益 担保物的描述 可识别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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