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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脸识别刑法规制的限度与适用——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指导案例为切入
引用本文:罗翔.论人脸识别刑法规制的限度与适用——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指导案例为切入[J].比较法研究,2023(2):17-30.
作者姓名:罗翔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没收之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8BFX073);
摘    要:如果国家无意用刑法手段规制公权力组织滥用人脸识别的现象,那么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出发,对于个人滥用人脸识别的行为就必须慎用刑事制裁措施。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主要强调的是刑法的补充性,它必须受制于刑法的独立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通过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来捍卫信息所承载的人身、财产权利。它是一种具体危险犯,只有对人脸等个人信息的侵犯足以危及人身、财产权利,才可以发动刑罚权。单独的人脸信息如果没有姓名等其他信息,很难对自然人的人身、财产权利造成实质损害。在涉及人脸识别的相关犯罪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计算机犯罪、网络犯罪、财产犯罪都不能进行数罪并罚。通过人脸识别骗取财物,机器不能被骗的理论应当被扬弃。法治必须对数据利维坦保持足够的警惕,对人脸识别的规制主要依赖于其他法律体系的治理,刑法应该保持必要的谦抑与节制。

关 键 词:人脸识别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的独立性与补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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