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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出罪的三种模式
引用本文:陈瑞华.企业合规出罪的三种模式[J].比较法研究,2021(3):69-88.
作者姓名:陈瑞华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    要:对于发生在企业内部的犯罪行为,根据其究竟是由企业集体决策实施,还是由关联人员实施后企业承担连带性刑事责任,可以将其区分为系统性企业犯罪和非系统性企业犯罪.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企业实施合规管理体系可以从三个方面发挥免除刑事责任的效果:一是免除企业的主观罪过;二是履行法定的管理义务;三是接受合规考察,消除潜在的制度隐患.对于系统性企业犯罪案件,前两种合规出罪模式都是无法适用的,检察机关最多可以将那些情节轻微的案件,纳入合规考察的对象,并根据其实施有效合规计划的效果,作出免除刑事责任的决定.而对于非系统性企业犯罪案件,上述三种合规出罪模式都有适用的空间.其中,企业已经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可以成为切割企业责任与关联人员责任的依据,也可以成为证明不存在主观罪过或失职行为的证据.而对于那些已经构成犯罪的企业而言,通过接受合规考察,重建合规管理体系,消除既有商业模式和经营方式中的"犯罪因素",可以说服检察机关作出合规不起诉的决定.

关 键 词:合规出罪  系统性企业犯罪  非系统性企业犯罪  主观罪过免除模式  法定管理义务履行模式  合规考察免责模式

Three Modes of Decriminalization by Corporate Compliance
Chen Ruihua.Three Modes of Decriminalization by Corporate Compliance[J].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2021(3):69-88.
Authors:Chen Ruihua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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