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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抑或批评——浅析国家人权机构如何处理与本国政府、联合国条约机构之间的关系
引用本文:张伟.合作抑或批评——浅析国家人权机构如何处理与本国政府、联合国条约机构之间的关系[J].比较法研究,2011(2):101-110.
作者姓名:张伟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人权与人道主义法研究所;
摘    要:<正>"国家人权机构"一词是指"由某一政府按照宪法、法律或行政命令建立的机构,其职责是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角度而予以特别规定"的机构。〔1〕联合国为推动此类机构的出现作出了决定性的贡献。1993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为各成员国设立国家人权机构提供了国际标准。自此开始,在联合国的大力倡导下,世界五大洲涌现出了一批依据"巴黎原则"设立的国家人权机构。〔2〕其中,美洲国家建立的较早,集中于90年代初期,非洲和欧洲国家集中出现在90年代中期,亚太地区则发展于90年代后期。〔3〕

关 键 词:人权机构  联合国大会  协调委员会  国家机构  非政府组织  儿童权利  缔约国  人权条约  保护人  本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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