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和现代化:两种对立的理论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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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朱景文.法和现代化:两种对立的理论解释[J].比较法研究,19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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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景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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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 副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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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法和现代化,是现代化理论的组成部分,也是当前比较法社会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在法和发展、法和现代化问题上。当代西方法学中存在着两种对立的理论解释。一种是以结构功能主义为代表的法的现代性理论;另一种是以批判法律研究和依附学派为代表的冲突理论。我国正在实现四个现代化,也正在建立和健全与此相适应的法。研究法和现代化、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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