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人格权的民法表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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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邹海林.再论人格权的民法表达[J].比较法研究,2016(4):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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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邹海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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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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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格权概念的不确定性,对人格权的民法表达有重大影响。在民法典上,人格权的民法表达未呈规范体系化而是碎片化,这是科学表达内容和范围不确定的人格权之最有效方法。人格权的民法表达目的不是为了建构规范体系,也不是实现人格权的民事权利化,仅在于将自然人的固有人格利益纳入"民事权益"范围而受到民法的保护。人格权的民法表达应当体现人格权的固有性、专属性以及排除妨碍性特征。不具有专属性特征的姓名权和肖像权,以及不具有固有性特征的法人人格权,虽为民事权利但非人格权。人格利益的商业化利用与人格权无关,人格权的民法表达不应介入与自然人的人格利益有关的所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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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格权 民法表达 人格利益 民事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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