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现代”与“后现代”之间的发展路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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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保罗·格罗西,乌兰.财产:“现代”与“后现代”之间的发展路径[J].比较法研究,2019(4):188-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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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保罗·格罗西 乌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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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佛罗伦萨大学;中国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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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8年中国政法大学青年教师学术创新团队资助项目(2018CXTD08)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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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财产概念是主体与其利益需求相连接的物质集合,是关系的集合体。《拿破仑法典》开启了法律的现代化,在法律个人主义的背景下,财产被认为完全服务于其所有者,是中立的、无属性的外在存在,仅是反映所有者意志的法律角色。一战后,芬齐(Finzi)将研究重心从人与财产之间的关系转向财产本身,使得所有权的客体成为中心,提出所有权人在利用其所有物时要兼顾财产自身的经济、社会功能。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典》与1948年的《意大利宪法》均接受了财产“功能主义”的观点。历史上存在的集体土地财产,在后现代法律秩序内被重新评估,并历史性地与环境价值相结合,超越公有财产与私有财产二元化的分类逻辑,成为第三类财产形态--共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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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财产 所有权 社会职能 集体土地财产 共有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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